江苏省药理学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会公章使用管理,保障公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学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章由学会秘书长管理,日常放置在保险柜内。学会秘书长是公章使用、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公章使用、保管的有关规定,要经常检查、保养公章。

第二条 使用公章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应急使用公章,理事长未能及时书面审批的,秘书长电话口头报告,得到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盖章,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书面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须妥善留存备查。

第三条 秘书长在盖章前须认真审阅、了解盖章材料内容,确保内容正确无误,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 使用公章必须登记、签名,填写盖章登记簿。

第五条 公章原则上只在办公室内使用,如确需将公章携带出办公室或单位以外使用,需报理事长批准,指派专人负责使用。

第六条 盖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七条 发现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要保护现场,及时汇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报警。

第八条 公章保管者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向下任保管者办理公章及登记簿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