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会的档案规范统一的管理,加强学会的组织建设,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便于工作开展及总结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 组织档案

第三条 学会全体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其本人填写好,交秘书处保存。

第四条 学会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毕业院校、电话、所在部门、职务、工作简历(职务变动、奖惩记录、组织鉴定)、入会时间、退会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 各分会基本情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日期、发起人、主要部门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各分会简介等。

  • 工作档案

第六条 工作资料:学会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历史资料;工作通讯等。

第七条 日常档案:例会制度;财务记录;物品借用及归还记录;成员考核记录;各分会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八条 活动档案:学会及各分会大事记;学会及各分会活动计划和总结;学会及各分会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和活动考核。

第九条 交流档案: 各兄弟学会的地址、电话、成员联系方式一式两份,对外联系使用,学会留档;收集上级学会,兄弟学会各类文件资料及外来信函,加以整理归类,并存档备案。

  • 附则

第十条 学会各档案由学会秘书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