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管理共识的建议

建议人: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王慧萍教授江苏省中医院蒋萌教授

推荐单位: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

 

临床研究协调员(CRC)是研究者的助理,协助研究者完成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医学判断的事务性工作,是临床试验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基于规范CRC行业服务,提高CRC从业水平与能力,提升CRC技术服务质量,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促进CRC行业健康发展,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委会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管理共识》,建议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一、制定背景

目前国内临床试验项目剧增,在繁重的医疗工作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并保证质量,研究者承担着巨大的压力,CRC协助研究者承担资质范围内的工作,解决临床试验中一些繁琐复杂事务性工作,在减轻研究者的压力,提高临床试验效率和质量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角色,CRC的价值及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及肯定。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CRC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行业内也尚未形成一套体系完整并满足机构需求的管理模式。各临床试验机构对于CRC管理缺乏基本统一的标准,随着CRC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参与度的增加,涉及CRC的管理主体、资质背景、角色定位、权限范围和工作内容、能力培训、评估考核、监管奖惩、福利保障等问题日渐显现,严重影响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及临床试验的质量。如何规范地进行CRC的管理,既要合规地履行CRC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也要保障其权益真正融入研究团队,促进CRC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是目前国内临床试验机构亟需探索解决的焦点问题。为此,专委会委托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王慧萍教授牵头组织起草撰写共识初稿,在专委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形成共识。

起草小组首先查阅了国内CRC管理文献和各先进地区的地方性或行业性的相关文献,如广东省《CRC管理 广东共识》,北京《临床研究协调员(CRC)行业指南(试行)》等相关文献共计100余篇,参照了欧美、日本等国际的先进经验以及国内的相关做法,结合省内实际情况汇总形成了适合我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CRC管理模式指导性意见。在第一稿的基础上,聘请业内专家以及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人员对稿件进行反复的讨论和修改,达成专家共识,并在专委会内部会员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形成共识意见。

  • 制定依据

本共识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3年第5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2023年第9号),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CRC管理﹒广东共识(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工作管理专家共识(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联盟《临床研究协调员(CRC)行业指南(试行)(2015)》制定。

  • 正文

详见附件

 

 

附件:

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管理共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一. 定义

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 CRC)是指在研究中心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并经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授权,在临床试验中协助研究者从事项目管理与协调等非医学判断相关工作的人员,是临床试验的参与者、协调者。

  1. 二. 专业类型

CRC是指对在项目事务中承担着协调管理者角色的专职人员的泛称。其专业类型可以为医药和相关专业(如生物医学、检验等)。

  1. . 聘用方式

(一)机构聘用

指与临床试验机构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CRC,由机构全权管理,统一聘用,根据专业科室和临床试验项目情况进行统筹调配。

(二)第三方派遣

指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的临床研究现场组织管理(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MO)派遣CRC参与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工作,该类CRC与SMO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由SMO、机构办公室及研究者共同管理,负责合同内规定的特定项目,是目前CRC行业的常见形式。

  1. . 资质要求
  2. 医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为主,或生物医学、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从业相关专项知识及技能;
  3. 接受GCP等临床试验法律法规及临床试验相关实践操作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4. 熟悉所负责试验项目方案及实施流程并获得该项目PI授权;
  5. 其他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协调能力;一定的中英文语言运用能力;熟练使用基本办公软件和信息系统;熟悉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6. 五. 工作职责

CRC的工作贯穿整个临床试验过程,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在专业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和配合研究者开展非医学判断的相关工作。CRC应熟悉所在临床试验机构内部的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认知自身工作职责。

(一)承担职责

  1. 经PI授权后负责将原始病历中的原始数据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转抄于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或录入电子数据采集系统(electronicdata capture system, EDC);
  2. 承担项目部分溯源工作,包括筛选、随访前及试验过程中查询HIS/LIS/ PACS系统,核对既往史、合并用药和新发现AE等。

(二)协助职责

  1. 协助PI准备立项申请的各种资料,及时递交至机构办公室;
  2. 协助PI准备并递交伦理审查文件,跟进伦理审查意见及获得伦理委员会批件等;
  3. 协助研究者进行试验启动前的管理,包括项目启动培训等事务安排;
  4. 协助研究者进行受试者管理,如安排受试者访视、安排实验室各项检查及获取检查结果等;
  5. 协助授权的研究者登录随机系统,核对随机过程,获取随机号;
  6. 协助研究者进行数据管理,包括定期跟踪收集访视相关检查数据资料(影像、照片、录像等);
  7. 协助研究者进行试验药物管理,包括试验药物的清点及药物库存记录等;
  8. 协助研究者进行生物样本管理,包括本地实验室标本的运送、交接,中心实验室生物样本的预处理、保存、递送等,做好相应过程记录;
  9. 协助研究者进行安全信息管理,包括提醒研究者进行实验室检查异常值判定、受试者日记卡/护理记录单等安全信息的记录,提醒研究者及时处理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协助完成SAE报告的提交;
  10. 协助研究者进行物资管理,包括试验相关物资(如耗材、生物样本采集包等)的接收、储存、回收与退回;
  11. 协助研究文档的收集与管理,包括研究者资质、实验室检查室间质评证书、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及仪器设备第三方校准证书等;
  12. 协助研究者办理受试者补偿、报销费用及试验项目经费的管理;
  13. 协助研究者完成数据疑问表中的质疑解答;
  14. 协助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必备文件的归档;
  15. 协助研究者完成PI授权的其他试验相关工作;
  16. 协助研究者接受机构质量检查、CRA监查、第三方稽查和国家/省级药监部门项目核查。

第二章 备案管理

  1. 一. 资格审核
  2. 机构应对CRC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包括履历表、GCP证书、学位学历证书等,评估CRC能力,确认其具备基本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可进行相关考核。
  3. 机构应对SMO进行资格审核,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应包含医学相关业务。SMO负责对其派遣的CRC进行相关培训,在正式上岗前获得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的认可,并符合研究机构的要求。
  4. 二. 备案授权
  5. 派遣CRC的SMO应将其营业执照、CRC委托函、CRCGCP培训证书、CRC个人履历表等资料递交机构办公室备案。
  6. 试验项目开始前,CRC应获得PI对项目中的工作职责范围的授权。
  7. . 注意事项
  8. 利益回避原则: CRC与申办者不应存在利益关系;不接受由申办者/CRO直接派遣CRC。
  9. 信息保密原则:CRC需对所有试验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需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中的各种发现、概念、程序、方法、技术、产品、配方、剂量,商业机密等。除非得到申办者和研究机构的书面同意,SMO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向申办者和研究机构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临床试验相关信息。

第三章 合同管理

  1. 一. 合同模式
  2. 三方合同模式:由申办者/CRO、临床试验机构、SMO三方共同商议并签署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
  3. 双方合同模式:由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商议并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职责。
  4. 二. 合同基本要求

(一)合同的起草

  1. 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合同需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共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体内容(但不限于)如下:

  1. 合同各方的具体信息,如申办者/CRO、研究机构、SMO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试验项目名称、委托研究内容、试验实施要求、研究物资的供应。
  3. 申办者/CRO、SMO、研究机构等各方应履行的职责、行使的权利等。
  4. 保密责任。
  5. 明确风险责任的认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6. 临床试验的预计期限及病例数。
  7. CRC具体服务内容。
  8. CRC服务费预算及相应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时间和进度等。
  9. 研究机构CRC服务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10. 合同的生效起止时限。
  11. 合同变更及其他有关协商事项。
  12. 其他:必要时,机构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提留部分CRC奖励的经费,由机构根据CRC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奖励。

(三)合同的生效

由申办者/CRO/SMO、PI和研究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各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
  2. 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 培训机制

各机构可对本机构工作的CRC进行系统化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质量;并制订CRC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拟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

  1. 一. 培训内容
  2. 基础培训: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南培训,尤其是对更新的法规和技术指南应及时组织培训;CRC所在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人员职责、SOP和机构的组织架构、医院的医疗工作流程、基础设施使用等内容的培训。
  3. 项目培训:包括方案启动培训、修正案培训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培训(如临床试验相关系统使用、试验数据传输等)。
  4. 二. 培训形式

包括国家级/省级培训班、岗前培训、专题讲座、CRC沙龙、CRC工作会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1. 一. 相关管理

(一)机构管理

  1. 研究机构应制定相关的CRC管理制度/ SOP,实施基本管理(着装要求、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配备、劳动纪律等)、权限管理、培训管理、专业化管理等。
  2. 研究机构应定期对CRC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在PI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3. 研究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4. 机构或SMO也应为CRC提供工作问题反馈渠道,定期收集其合理诉求,不断规范管理制度,为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SMO管理

SMO是院外CRC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对CRC的工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征询CRC所在的研究机构对CRC的评价,对CRC进行管理、监督、评估、指导,并提供有关技能的再培训。

  1. .相关考核
  2. 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CRC进行定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奖励及续聘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CRC的职责履行、沟通能力、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等。
  3. 考核人员可由PI、专业科室项目负责人(Sub-I)、研究医生/研究护士、机构办公室秘书、机构质量管理员、伦理办公室秘书等组成。
  4. 考核频率可由机构办公室/专业科室/PI共同商议确定。
  5. 考核结果及存在问题应及时反馈至CRC和SMO;CRC根据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若再次考核不合格,机构可向SMO提出更换要求。
  6. 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包括解聘、退回,并追究SMO责任。CRC的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GCP原则、严重违反研究机构的规章制度、严重违背临床试验方案、伪造或篡改研究数据、从事授权之外的医学判断及处理等相关工作、泄露申办者、受试者或研究机构的相关信息、其他违背研究机构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 相关建议

  1. . 优选机制

研究机构原则上可综合考虑各SMO公司在业界的规模、地位与实力,根据其业务能力、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及人员储备等,确定优选SMO公司。同时采取优胜劣汰机制,促使SMO公司保持高效工作状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

二.专业化管理

研究机构可对不同SMO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尽可能确保同一专业科室内采用同一SMO公司派遣的CRC,保证项目团队人员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 2020年第57号 2020-04-23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3年第56号 2023-11-03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2023年第9号 2023-11-04
  4. 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CRC管理﹒广东共识(2023年)(征求意见稿)》.2023-10-20
  5. 中国医院协会 《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工作管理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 2023-06-15
  6. 中关村玖泰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创新联盟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联盟《临床研究协调员(CRC)行业指南(试行)》.2015-05-20

6 侍培培,张全,孙明敏,等.医疗机构临床研究协调员的管理现状[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23, 39(7)

  1. 7. 雷凯,胡梦薇,吴建元,等.新版GCP下的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模式优化探讨[J].中国药师, 2022, 25(6).

 

起草专家组

 

执  笔

王慧萍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顾  问

蒋  萌       江苏省中医院

马鹏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张馥敏       江苏省人民医院

张全英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成  员(以姓氏拼音为序)

杜宏宇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李天萍       江苏省人民医院

梁宁霞       江苏省人民医院

卢  芩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苏钰文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

王大为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魏  巍       北京安泰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殷俊刚       江苏省中医院

于  球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张会杰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张  军       江苏省中医院

赵懿清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

仲  伟       苏北人民医院

朱  红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