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学会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学会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

6、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向主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管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管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理事会决定处罚。

本制度经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