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

江苏省药理学会秘书长 朱萱萱教授

自1999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原有的应用类科研院所大多改制为企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带来的是为我国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弱化。然而地方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科技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现有的高校科研院所不能满足产业需求。近年来,政府对研发机构建设加大了力度,且有了初步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无论在基础条件、建设质量,还是行政推动力度、作用发挥效果上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研发基础仍较薄弱。

一是具有建设研发机构条件的企业占比低。二是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数量少,三是企业经营者创新意识不强。怕担风险,缺乏自主创新的信心和勇气,缺乏办大企业、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创业激情和胆识。

(二)研发投入严重不足。

资源的规模及结构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竞争力的核心指标,特别是企业的资源投入,对我省的科技创新和经济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产业界对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已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即低于1%-3%,企业难以生存更不具备竞争力只能走模仿创新的道路;在4%~5%以上时,企业才具备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与自主研发相比,企业更加重视引进技术、更新设备,全省企业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新上生产线或更新装备。 因此,创新意识薄弱的企业大多没有建立研发机构的意愿和需求。

(三)规模和投入仍需扩大

虽然江苏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有比例居全国第二,但比居第一的浙江(54.4%)低了 18.1 个百分点;并且目前江苏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有比例还不到四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虽然研发机构在投入的总量上比较大,但是单个研发机构的平均投入水平则较低,低于上海、广东、山东和北京,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增强

虽然江苏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迅速,部分研发机构已经突破了一些产业关键技术, 但总体自主创新能力仍待增强,难以满足持续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高层次创新人才更加缺乏,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比例低。

(五)创新政策不够完善

江苏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但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如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享受到的企业还不全,与实际需求相比、与企业投入相比差距很大,政策落实有待抓实。在建设研发机构高投入与技术创新高风险情况下,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积极性不足。如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有以下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是推动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和加快技术创新的根本所在。近年来,江苏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为加快建设研发机构和推进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探索建立新型研发体系。

近年我国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建立新型研发体系,构建企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和公益性科研院所“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新型研发体系,涌现出许多冠以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种形态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布于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江苏、广东、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典型代表为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和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江苏省借鉴国外先进模式,以改革的方式成立了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统筹协调全省产业技术研发力量,探索构建新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陕西省先后分三批成立了6家类似新型研发组织的工业技术研究院。这些新型研发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研发方向需求化、人才队伍国际化等显著特征,与地区经济发展需求、资源禀赋有效融合,带动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激活了存量创新资源,集聚培育了创新人才,日益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建立各种类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支持政策。

但这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注册类型多种多样,在现有制度体系内尚未找到明确的法律地位。二是政府支持和引导方式尚待完善。目前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支持政策,主要针对国有科研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在国家层面还缺乏鼓励各类资本以不同方式开展科研活动、建立各种类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支持政策,如税收优惠、职称评定、国家项目申请、人才引进等政策。三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滞后。新型研发机构有明确的产业化导向,其研发和创新过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尤其是后期的产业化阶段,资金需求量更大,迫切需要金融资本的介入和支持。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还没有成熟的做法,风险投资整体不足,尤其种子期风险投资更是严重匮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作为国家研发体系的新兴力量,新型研发机构正展现出勃勃生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构建国家新型研发体系的重要途径,对其发展动态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

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促进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修订原有《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建制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其性质。

(四)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和管理。

一是给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多自由裁量权,鼓励和支持其结合本地实际,自主探索建立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创新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二是科技部会同相关部委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指导,适时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境内外各类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有大型科研机构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三是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实行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原则,对承担不同产业技术研发功能的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

打破所有制界限,制定和完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在内的普惠性的财税优惠政策,如科研机构进口关键设备关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地位申请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降低研发和服务成本,快速提升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能力。

(六)加快研发体系的配套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金融、产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推动科技银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一批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风险资本发展壮大,着重发展种子期风险投资。加快完善风险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地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育成企业和衍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