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社会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2019412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社会服务活动是本学会的职能之一,为响应国家有关精神,发挥本会优势,积极推动规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根据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学会名义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须经学会授权批准,在学会统一部署下开展活动。

第二条 受资助的对象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三条 每年2月或12月份接受资助申请,逾期者转下一个时间段申请。

第四条 公益活动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学会将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并列入学会年度活动计划。

第五条 申请方须填写《江苏省药理学会社会公益活动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活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会秘书处。

第六条 活动承办方应在学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类型包括:

(一)义诊与科普活动;

(二)义务专业培训;

(三)精准医疗扶贫;

(四)承担的政府号召的其他公益活动;

(五)其他符合本学会性质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每项活动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每次活动经费金额实际活动方案预算审批。

第八条 学会每年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数量不超过5项。

第九条 批准的活动项目,应按照《申请表》中的内容按时完成。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会办公室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存档,向秘书处部提交新闻稿(至少含2-4张活动照片)。

第十一条 未按要求开展活动者,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活动结束后,未按照要求提交活动相关资料者,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学会赞助的活动经费,应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学会财务制度要求向学会财务处提交活动相关资料以及活动产生费用凭证,经财务审核,执行学会付款审批手续后,财务处方可结算费用。从社会上接受的活动赞助,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会财务处统一管理,于活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财务凭证结算费用。

第十三条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者,优先入选学会优秀专委会或优秀学会工作者。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活动策划协调,并负责活动宣传。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