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理学会科普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药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目标

建立 “专职为主导、兼职为辅助、志愿者为补充” 的科普人才队伍,到 2025 年实现全省药理科普人员覆盖所有设区市,年开展科普活动不少于 20场,公众科学素质提升贡献做贡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药理学会(以下简称 “学会”)所属科普专家、科普讲师、科普志愿者及科普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科普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由学会理事长任组长,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普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江苏省科技传播专家

职责:

1.审批年度科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低于学会年度总经费的 15%);

2.审定科普人员考核结果及奖励方案;

3.决策重大科普项目(如省级科普基地建设、跨区域联合科普活动)。

第五条 科普工作办公室

1.常设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配备 2 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2.核心职能:

(1)建立科普人员电子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活动参与等信息;

(2)开发 “江苏省药理科普资源库”,整合科普课件、视频、案例等素材,实现全省共享;

(3)对接省科协 “科普中国” 平台,定期上传优质科普内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资格认证

1.科普专家: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近 2年主持或参与学会以上科普项目 1 项,或发表科普知识或科普活动文章 2篇以上。

2.科普志愿者:需通过线上测试(含药理学基础知识、科普传播技巧),每年服务时长不少于 10 小时。

第七条 注册与退出

1.注册周期:每两年重新注册一次,需提交科普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计划。

2.退出机制: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2)违反科普伦理(如传播伪科学、商业推广过度);

(3)泄露未公开科研成果。

第四章 培训与发展

条 继续教育

1.推行 “科普学分制”,科普人员每年需完成 10 学分(1 学时 = 1 学分),其中:

(1)必修学分:政策法规(4 学分);

(2)选修学分:科普创作(6 学分)、技术应用(6 学分)。

注:学分可通过参加学会培训、发表科普作品、参与科普竞赛等方式获得。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九条 考核指标体系

(1)科普活动 年度开展活动场次(≥3 场)、覆盖人数(≥200 人)、受众满意度(≥90%) 40%
2科普成果 制作科普视频(≥1 部) 30%
3能力提升 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0 分)、获得科普相关奖项(≥1 项) 20%
4团队协作 指导新科普人员数量(≥2 人)、跨部门合作项目数(≥1 项) 10%

第十一条 激励措施

荣誉表彰:每年评选 “江苏省药理学会优秀科普工作者”(不超过总人数的 10%),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1.科普人员创作的科普作品,著作权归学会与作者共有,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对侵犯科普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学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与生效

1.本办法江苏省药理学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 年。